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了认真核查,仔细分析和研究,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更新修订后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加快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符合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调整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济效益测算,本次更新修订后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
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三、关于参股公司重组整合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次参股公司重组整合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交易定价公允,本次参股公司重组整合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参股公司重组整合暨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范玉顺 王小兰 黄德汉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