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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经营性业务往来除外)情形;

(二)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对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确认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均系依据市场化和协商原则订立,协议(或合同)定价公允,协议内容对协议双方公平合理、互利互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金额符合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

(三)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同意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确认上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现金分红比例也符合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

(二)本利润分配方案同时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控制体系;

(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了公司内部管理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贯彻执行,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四)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关于对公司2023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一)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能够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能够为公司提供相应服务;

(二)同意继续聘任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等金融服务业务的独立

意见

(一)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发生的关联存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财务公司的管理风险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关联存款风险目前可控。

七、关于对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一)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且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经营活动具有规范性;

(二)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补充协议》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制定的《关于在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四)公司董事会对本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谢志华 吴 越

侯水平 罗华伟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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