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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熙生物: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ESG管理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全面、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以下简称“ESG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ESG委员会以实现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主要负责对公司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ESG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接受公司董事会监管,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不适宜担任委员的情形,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

(二)审阅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事宜相关报告及重要事项,并向董事会汇报及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ESG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当ESG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之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条 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审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ESG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四条 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 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ESG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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