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审查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审计人员的执业资质,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参与年审的人员均具备实施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执业证书,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能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认可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内控报告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审查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审计人员的执业资质,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参与内部控制报告审计的人员均具备实施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执业证书,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认可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羡 刘军 赵庆
2023年 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