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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欣资源:期货、期权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进行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所属子公司是指公司能够控制的各类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操作此业务。第三条 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和头寸必须对应公司已有或者未来持有的现货品种和头寸,包括卖出套期保值和买入套期保值,以及卖出看涨期权和买入看跌期权套期保值。

(一)卖出套期保值

卖出套期保值是为了防止现货价格在交割时下跌的风险而先在期货市场卖出与现货数量相当的合约所进行的交易方式。持有空头头寸,是为公司将要在现货市场上卖出的现货进行保值,将远期价格固定在预计的水平,以回避将来可能因现货价格下跌而带来的风险。当公司卖出现货时,必须在期货市场同时对相应的品种和头寸进行平仓。

(二)买入套期保值

买入套期保值是为了防止现货价格在交割时上涨的风险而先在期货市场买入与现货数量相当的合约所进行的交易方式。持有多头头寸,是为公司将要在现货市场上买进的现货进行保值,将远期的价格固定在预计的水平,以回避将来可能因现货价格上涨而带来的风险。当公司买入现货时,必须在期货市场同时对相应的品种和头寸进行平仓。

(三)卖出看涨期权套期保值

卖出看涨期权是在公司现在或者将来持有现货头寸时,在期权市场卖出与现货数量相当的远月看涨期权,收取一定金额的权利金,提高现货头寸的收益。持

有的卖出看涨期权头寸数量必须与行权月当月的现货头寸相对应,不得超出当月现货头寸数量。当卖出看涨期权被行权后转换成期货空头合约,在对现货头寸进行点价时必须在期货市场同时对相应的品种和头寸进行平仓。

(四)买入看跌期权套期保值

买入看跌期权是在公司现在或者将来持有现货头寸时,在期权市场买入与现货数量相当的远月看跌期权,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金,防止将来价格下跌对现货头寸造成的价格损失。持有的买入看跌期权数量必须与行权月当月的现货头寸对应,不得超出当月现货头寸数量。但买入看跌期权宣布行权后转换成期货空头合约,在对现货头寸点价时必须在期货市场同事对相应的品种和头寸进行平仓。第四条 业务流程

(一)贸易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目标、现货头寸和市场情况,向贸易事业部总经理下达制定套期保值总体计划的要求。

(二)贸易部总经理根据贸易决策委员会要求制定套期保值总体计划,并提交贸易决策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审核通过,贸易部通过OA系统报请贸易部总经理、鹏欣资源合规审计部、鹏欣资源财务部和公司贸易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

(三)贸易部根据套期保值总体计划提出期货、期权细化操作方案,并通过OA系统报请贸易部总经理和鹏欣资源合规审计部、鹏欣资源财务部和贸易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

(四)贸易部提出期货、期权套期保值资金需求计划,并通过OA系统报请贸易部总经理、鹏欣资源合规审计部、鹏欣资源财务部和公司贸易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

(五)财务部收到贸易部提交的资金需求计划后进行审核批准,及时将相应的资金划入保证金指定账户。

(六)贸易部根据经审批的期货、期权细化操作方案,在贸易部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按计划执行相应期货、期权开仓操作,确认成交后报告贸易部总经理,并由鹏欣资源合规审计部进行复核。

(七)贸易部按照经审批的期货、期权细化操作方案、在贸易部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按计划执行相应的期货平仓操作,成交后报告贸易部总经理,并由鹏欣资源合规审计部进行复核。

(八)贸易部每日记录期货持仓和资金情况,并向鹏欣资源合规审计部报告。

(九)贸易部与期货公司结算,将结算单提供给鹏欣资源合规审计部、鹏欣资源财务部、贸易部总经理和公司管理层。

(十)套期保值计划和期货、期权细化操作方案要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修订,如有修订,贸易部须将重新修订后的套期保值计划和期货、期权细化操作方案通过OA系统报请贸易部总经理、鹏欣资源合规审计部、鹏欣资源财务部和公司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续操作按照重新修订后的期货、期权细化操作方案和贸易部总经理指令执行。

第五条 公司成立贸易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额度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负责期货、期权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期权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期货、期权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合规审计部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包括实施前对套期保值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核批准;实施后审核期货交易和持仓情况等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在持有期货头寸和期权头寸的过程中持续对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评估,监控和管理。

第八条 公司贸易部负责实施套期保值计划;每日记录并汇报现货、期货、期权头寸和资金情况报送合规审计部和有关部门,对期货账户资金风险和头寸进行持续监控和管理;装订和保存期货、期权交易记录和档案。

第九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贸易决策委员会应在当年12月末前拟定下一年度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

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套保计划)。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内容包括:套期保值商品品种、保值市场、交易方式、保值比例等,并就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贸易部提出期货、期权套期保值资金需求计划,不在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内的,除提交相关部门审批外,还应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期权经纪商、证券公司或其他持牌机构;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合规审计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期权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置程序:

(一)贸易部执行期货每日报告制度,报告每日开仓、持仓和平仓情况、保

证金使用状况、浮动盈亏和结算盈亏等,报告发送鹏欣资源合规审计部。

(二)贸易部执行期货每月报告制度,报告每月末持仓品种数量、保证金使用状况、浮动盈亏、平仓盈亏、可用资金等等,报告发送鹏欣资源合规审计部、鹏欣资源财务部、贸易部总经理。

(三)贸易部实施每日资金风险度管理,按净头寸计算,当日资金风险度超过公司规定时须立即向贸易部总经理报告,并根据贸易部总经理指令操作,当日或者次日采取追加保证金、仓单质押或者减仓等方式降低资金风险度。

(四)贸易部实施长假资金风险度管理,在长假前夕必须按照可能出现的极端情况做好风险预案,并根据预案进行操作,按净头寸计算,长假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单个账户及总体账户的资金风险度必须降至公司规定范围。

(五)实行期货保证金和银行资金分开管理,期货交易人员只负责期货保证金计算和统筹,确保期货保证金账户安全,期货保证金出入金须通过OA系统上报批准;资金调拨人员只负责银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业务相关人员须遵守本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公司授权和许可,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或者第三方泄露本公司的账户信息、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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