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结合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3名、财务负责人1名、总会计师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1名、总会计师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的聘任或解聘由经理提出,董事会决定任免。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与经理的关系,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的职权等事项在公司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的聘任或解聘由经理提出,董事会决定任免。 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与经理的关系,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的职权等事项在公司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 |
《公司章程》(拟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som.cn,最终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内容为准。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