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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新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凯盛新能 编号:临2023-019号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三之核心股东保障标准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内容修订如下:

序号修订前章程修订后章程
1.第一条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2016年1月22日公司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148088992。第一条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2016年1月22日公司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148088992。 2023年2月16日公司名称由“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修订前章程修订后章程
2.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并必须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行使香港法例《公司条例》第632条下闭封成员登记册的权力等同的条款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会计年度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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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第八十七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以举手或者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八十七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即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三)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除非个别股东受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须有权委任代表或公司代表出席股东大会,而这些代表或公司代表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以及在公司解散和清算时须享有第二十四章所列的其他同类别债权人的同等权利。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亦有权委任一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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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以举手或者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5.第八十八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该等书面委托书须列明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票数目。第八十八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其正式授权的人员签署。该等书面委托书须列明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票数目。
6.第八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第八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应被视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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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7.第一百零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第一百零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解散、清算和自愿清盘;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8.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在一股一票的基准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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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如果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要求后30 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四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亦可在会议议程中加入议案。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如果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要求后3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四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9.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i)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以及(ii)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议决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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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议决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10.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非执行董事按公司章程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规定执行。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第一百七十八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在任何董事(包括董事总经理或其他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将其免任;但此类免任并不影响该董事依据任何合约提出的损害赔偿申索。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以普通决议将其免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按公司章程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规定执行。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11.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天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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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次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除上述建议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变化。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的方式审议。

特此公告。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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