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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和监督,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专项说明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独立意见

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严控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与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一致,公司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基于现阶段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并兼顾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所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具体实施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化原则,依据交易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进行,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五、关于《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符合公司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六、关于《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的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属于正常商业行为,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并同意将《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傅愉(Fu Yu)、林斌生、刘舒婷、徐雪妙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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