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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关于未披露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披露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说明

一.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了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在内的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细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相互制衡的治理体系。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涵盖经营活动各个环节的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形成了各机构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并得到了有效执行。未来,公司将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并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及时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治理水平,维护公司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 未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说明1. 是否存在非强制披露的特殊情形

√是 □否

非强制披露特殊情形是:新上市

2. 具体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4月2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9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1,000股,并于2022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第二章第三条(二)

规定:“新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公司属于新上市公司,属于存在非强制性披露的特殊情形,因此未披露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将在披露下一年度年报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黄源浩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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