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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根据《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能客观、公正、公允地反应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未披露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的规定,新上市的主板上市公司应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公司属于新上市主板公司,因此未披露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未披露2022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事项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未披露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说明。

三、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暨确认2022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严格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相关考核,有利于增强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我们同意将其中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同意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

四、 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以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合理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以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 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所以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七、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要求。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发展现状及资金需求相匹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庆忠、韩建、刘华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刘 华__________________
杨庆忠__________________
韩 建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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