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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钢宏兴: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暨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事先审核了《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暨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正常交易行为,定价公允、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预计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正常的业务需要所作出,能够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对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专业的团队、多元化高质量的服务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影响,能够胜任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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