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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微股份: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2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3、业务规模

2021年度业务总收入: 309,837.89万元

2021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75,105.65万元

2021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23,612.01万元

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49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

产业、建筑业2021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0,968.97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8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8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1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丛存,2010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年1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曹静,2019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1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为3家上市公司签署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周慧艳,2004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0年1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2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三)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了意见,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按时完成了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为保持这种良好的合作关系,更好地为公司长远发展服务,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审议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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