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90 证券简称:南京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3-009号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业务,开展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交易和中介服务,交易对手和服务对象中包括公司的关联方。为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业务经营实际情况,公司对2023年度及至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可能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董事分别回避该议案中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该议案中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预审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的2023年度及至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产生,有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的
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同意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和执行情况
交易类别 | 交易项目简要说明 | 关联方 | 2022年预计金额及说明 | 2022年实际发生额 |
证券和金融服务 | 为关联方提供证券、期货经纪业务服务获得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资集团”)、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紫金集团”)及其相关方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56.59万元 |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及管理的资管计划 | 55.92万元 | |||
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0.01万元 | |||
南京巨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 | 3.38万元 | |||
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工集团”)及其相关方 | 0.33万元 | |||
关联自然人 | 12.33万元 | |||
小计 | 128.56万元 | |||
为关联方提供代销金融产品服务获得手续费收入 |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及管理的资管计划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636.33万元 | |
接受关联方提供的资金存管服务,支付存管费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22.94万元 | |
为关联方提供基金管理服务,获得管理费收入 | 南京巨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2,508.43万元 | |
为关联方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服务,获得手续费收入 | 新工集团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8.49万元 | |
南京安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84.91万元 | |||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及管理的资管计划 | 91.39万元 |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0.85万元 | |||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1.97万元 | |||
小计 | 287.60万元 | |||
经纪业务客户存款利息支出 | 国资集团、紫金集团及其相关方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17.17万元 | |
新工集团及其相关方 | 0.96万元 | |||
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集团”)及其相关方 | 2.01万元 | |||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及管理的资管计划 | 13.56万元 | |||
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0.09万元 | |||
南京巨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 | 9.82万元 | |||
关联自然人 | 0.45万元 |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0.12元 | |||
债券回购利息支出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4.37万元 | ||
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49.57万元 | |||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7.37万元 | |||
资金拆借利息支出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8.88万元 | ||
固定收益凭证利息支出 | 关联自然人 | 0.27万元 | ||
小计 | 364.50万元 | |||
资金存放利息收入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994.94万元 | |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868.33万元 | |||
持有债券的应计利息收入 | 南京安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42.41万元 |
受益权凭证投资收益 |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1,448.79万元 | ||
小计 | 4,354.47万元 | |||
关联方为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 | 国资集团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7.1亿元 |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持有关联方发行或管理的资管产品或理财产品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报告期初未持有,期末持有2.01亿份 |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报告期初持有1.10亿份,期末持有1.71亿份 | |||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及管理的资管计划 | 报告期初持有3.32亿份,期末持有0.25亿份 | |||
关联方持有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 紫金集团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报告期初未持有,期末持有1.28万元 | |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及管理的资管计划 | 报告期初未持有,期末持有1,449.12万元 | |||
关联自然人 | 报告期初持有55.59万元,期末持有155.12万元 | |||
关联方持有公司固定收益凭证 | 关联自然人 | 报告期初持有5万元,期末未持有 | ||
与关联方进行债券及收益权凭证等金融产品交易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5,043.40万元 | |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06.55万元 | |||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09.38万元 | |||
南京安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000万元 | |||
其他 | 车位使用权费支出 | 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预计不超过3,000万元 | 77.58万元 |
物业、车位管理费支出 | 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692.81万元 | ||
关联方代收代缴水电及空调能源费 | 446.71万元 | |||
保安费支出 | 南京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182.99万元 | ||
房租、水电及物业费等支出 | 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 | 35.79万元 | ||
小计 | 1,435.86万元 |
(三)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1.与关联法人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
交易类别 | 交易内容 | 预计金额及说明 |
证券与金融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经纪相关服务、交易单元席位租赁、金融产品代销服务、承销保荐等投资银行服务、投资顾问及投资咨询服务、财务顾问服务、资产管理及基金管理等服务、关联方向公司提供银行存款、资金存管、产品销售、咨询等服务、关联方为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以及其他证券和金融服务。 | 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包括但不限于:与关联方进行与权益类产品、非权益类产品及衍生品等金融产品或工具相关的交易;认购、赎回关联方发行或管理的基金、理财产品、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债券等金融产品或工具等交易;关联方认购、赎回公司发行或管理的资管计划、理财产品、收益凭证、股权投资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和工具等交易;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金融产品或企业等;同业拆借、收益权转让以及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
其他 | 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租赁公司物业;公司租赁关联方物业、向关联方采购日常经营性资产;关联方提供物业管理、安保以及其他综合行政类服务等。 | 预计不超过3,000万元 |
2.与关联自然人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在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关联自然人在公司日常经营中可能存在接受公司提供的证券及金融服务、与公司进行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等情况。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相关关联交易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国资集团、紫金集团及其相关方
国资集团是南京市国资委下属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注册资本
51.93亿元,法定代表人李滨,住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8号,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授权资产的营运与监管、资本运营、资产委托经营、产权经营、项目评估分析、风险投资、实业投资、项目开发等。国资集团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系本公司关联方。紫金集团是国资集团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注册资本80亿元,法定代表人李滨,住所为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7号金融城一期10号楼27F,主要经营股权投资、实业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紫金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系本公司关联方。国资集团、紫金集团相关方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国资集团、紫金集团出任本公司董事或监事的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国资集团、紫金集团相关的其他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属于公司关联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新工集团及其相关方
新工集团是南京市国资委下属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注册资本
45.53亿元,法定代表人王雪根,住所为南京市玄武区唱经楼西街65号,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股权投资、企业总部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等。新工集团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系本公司关联方。其相关方包括新工集团出任本公司董事或监事的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新工集团相关的其他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属于公司关联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交通集团及其相关方
交通集团是南京市国资委下属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注册资本
25.82亿元,法定代表人乔海滨,住所为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68号,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资本运作等。交通集团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系本公司关联方。其相关方包括交通集团出任本公司董事或监事的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交通集团相关的其他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属于公司关联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安达基金”)成立于2011年4月,注册资本8.18亿元,法定代表人张睿,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9楼,经营范围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等业务。本公司持有富安达基金49%股权,其系本公司联营企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五款之规定,富安达基金系本公司关联方。
(五)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紫金信托”)系紫金集团控股子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注册资本32.71亿元,法定代表人陈峥,住所为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紫峰大厦30层,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紫金信托是紫金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副董事长陈峥女士同时担任紫金信托董事长,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系本公司关联方。
(六)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2月,注册资本
100.07亿元,法定代表人胡升荣,住所为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主要经营存贷款、结算等业务。本公司副董事长陈峥女士同时担任南京银行董事,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系本公司关联方。
(七)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紫金银行”)成立于2011年3月,注册资本36.61亿元,法定代表人赵远宽,住所为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号,主要经营存贷款、结算等业务。紫金集团副总经理孙隽女士同时担任紫金银行董事,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系本公司关联方。
(八)公司其他关联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确定。
三、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依据
在日常经营中发生上述关联交易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关联方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参照市场化价格水平、行业惯例、第三方定价确定。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所产生,有助于公司业务开展及提升公司总体竞争力。
(二)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化原则定价,定价公平、合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平等互利的双赢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
(三)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业务经营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
在上述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范围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业务正常开展需要,新签或续签相关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