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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无人机: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财务”)金融业务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审计法律部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与航空工业财务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领导小组作为风险防范处置机构,一旦航空工业财务发生风险,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三条 对存贷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收集信息,重在预防。及时收集航空工业财务相关信息,关注航空工业财务经营情况,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机制,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一)与航空工业财务发生关联金融业务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同时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航空工业财务的财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航空工业财务的业务、财务风险。

(二)在与航空工业财务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航空工业财务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航空工业财务的财务报告,评估航空工业财务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同时与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三)一旦发现航空工业财务资金状况发生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第五条 公司在航空工业财务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 在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等金融业务期间,航空工业财务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航空工业财务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中第21条、第22条或第23条规定的情形;

(二)航空工业财务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航空工业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航空工业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航空工业财务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航空工业财务注册资本金的50%或者该股东对航空工业财务的出资额;

(六)航空工业财务的股东对航空工业财务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

(七)航空工业财务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航空工业财务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九)航空工业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航空工业财务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其他有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相关风险发生后,领导小组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风险处置程序启动

后,领导小组应敦促航空工业财务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八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要求航空工业财务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 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九条 突发性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航空工业财务的监督,要求航空工业财务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航空工业财务存款等金融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等金融业务比例。

第十条 领导小组联合航空工业财务对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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