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
大华核字[2023]0010936号 |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截止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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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 1-3 |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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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3]0010936号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出具本专项说明。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东方集团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由于我们并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完整的审计程序,因此本专项说明不应被视为针对本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或东方集团财务报表整体或其任何组成部分发表审计意见。如果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取得其他审计证据,可能导致我们得出其他的结论。现将东方集团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大华核字[2023]0010936号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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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解释15号明确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以及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问题。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财政部于2022年12月13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东方集团本年度未提前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上述规定,东方集团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实施日开始执行上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及解释文件。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东方集团的影响东方集团执行解释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执行解释15号对可比期间及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东方集团的影响东方集团按照解释16号衔接要求之日起执行,执行解释16号对可比期间及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大华核字[2023]0010936号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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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专项说明仅供东方集团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相关议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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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