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长高电新”、“发行人”或“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光大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保荐机构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保荐代表人 郭护湘、任大伟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10-565130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发行人名称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证券代码 002452注册资本 62033.2085万元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
北路三段393号主要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
北路三段393号法定代表人 马晓董事会秘书 林林联系电话 0731-8858500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年8月19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9月8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报披露时间 2023.4.25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长高电新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导阶段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
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对长高电新的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长高电新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长高电新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过程中,长高电新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长高电新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
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长高电新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长高电新的持续督导期间,长高电新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在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况。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
行
本股
股本
页无正
文 |
股
票之保
股 | 荐 |
保荐代
保荐机
表构
保荐机构
构文
,为《光
大 |
荐
总结报告
荐 | 书 |
表
人:
表构
法定代
表 |
公章:
证券股份
有 |
书
》签字
书 | 盖 |
郭护
湘表
人:
光大证券
表股
2023
股年
年有
限公司
关 |
盖
章页)
盖湘
刘秋
湘明
明股
份有限
公 |
年
4月28日
年关
于长高电
关 | 新 |
任明
明公
司
公新
科技股
新 | 份 |
大伟
任份
公司非公
份 | 开 |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