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大华内字[2023]000082号 |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截止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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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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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大华内字[2023]000082号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
大华内字[2023] 000082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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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东方集团于2022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报告期内东方集团在开展粮油贸易业务过程中存在赊销额度管理不完善情形,导致部分粮油贸易业务客户赊销形成的应收账款余额超过核定赊销额度。针对上述问题东方集团已于报告期内进行整改,且如实反应在企业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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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