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议本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
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首次授予的已获授但未行权的35.00万份股票期权和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的已获授但未行权的3.50万份股票期权。公司本次共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38.50万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
1、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业绩指标及考核结果均符合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且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不得行权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84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的769.50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独立董事:付于武、张陶伟、蒋卫平
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