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确保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有效开展,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配套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行业特点、风险水平等因素,特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定义
第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能够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第四条 公司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内部环境评价内容: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相关制度,对公司内部环境的设计及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风险评估评价内容: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配套指引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目标设定、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控制活动评价内容: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配套指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各项业务处理程序的授权批准、职责分工、实物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独立检查程序等控制措施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信息与沟通评价内容: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对公司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控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内部监督评价内容: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配套指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各部门、子公司。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成本效益原则。评价工作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完成有效评价。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内部审计部根据公司内部监督情况和管理要求,分析公司运营管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拟定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组成评价工作组:内部审计部根据工作方案组成内部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具备独立性、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的业务骨干组成,具体承担内部控制检查评价任务。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原则。
实施现场测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对被评价部门进行现场测试,可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部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汇总评价结果:评价工作组汇总各被评价部门的评价结果,初步判定缺陷等级。
报告反馈与跟踪阶段: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上报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审议。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内部审计机构结合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要求,提出整改建议,要求责任部门及时整改,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已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七条 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当存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做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充分关注。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八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是相对于内部控制目标而言的。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的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认定标准。
第九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由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集中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因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1、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重大缺陷 | 1)控制环境无效;2)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3)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已经或可能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损失;5)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6)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及时整改。 |
重要缺陷 |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控制;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5)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及时整改。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外的其他缺陷,归类为一般缺陷。 |
2、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错报项目类型 | 定量标准 |
重大缺陷 | 与资产负债表相关 |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2%; |
与利润表相关 |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2.5%; | |
重要缺陷 | 与资产负债表相关 | 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2%; |
与利润表相关 | 营业收入总额的1%≤错报金额<营业收入额的2.5%; | |
一般缺陷 | 与资产负债表相关 |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
与利润表相关 |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1%; |
第十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部控制。这些目标一般包括战略目标、资产安全、经营目标、合规目标等。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1、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的定性认定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或涉嫌舞弊,或者员工存在串通舞弊情形并给企业造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2)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审机构未能有效发挥监督职能;3)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并购不成功;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5)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波及面广;6)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7)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
重要缺陷 | 出现以上情形,但影响程度不及重大缺陷涉及面广、重要性大、影响程度大等。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外的其他缺陷。 |
2、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的定量认定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错报项目类型 | 定量标准 |
重大缺陷 | 与资产负债表相关 |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2%; |
与利润表相关 |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2.5%; | |
重要缺陷 | 与资产负债表相关 | 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2%; |
与利润表相关 | 营业收入总额的1%≤错报金额<营业收入额的2.5%; | |
一般缺陷 | 与资产负债表相关 |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
与利润表相关 |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1%; |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在年报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年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