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和事前核查,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职业操守、履职能力等做了事前审核,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同时也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我们一致认可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何继江 | 李育辉 | 王则斌 | 孙 闯 |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