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方,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合法合规: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三)量力而行: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和现金流等情况,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公司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或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时,对外捐赠规模应当相应压缩。
(四)诚实守信:公司按照本制度决定并已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五)权责清晰: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的财产或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包括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及其他捐赠。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等。第六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等进行。
第七条 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自然人,原则上不得作为受赠人。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第八条 公司对下属各单位的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九条 对外捐赠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财务部门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捐赠情况的支付跟踪,确保捐赠事宜按照预期目标落实。对外捐赠支出实际发生后,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通过内部审计等多种渠道对捐赠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在决策程序、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