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有关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工程机械授信合作业务
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推股份”或“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山推股份与有关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工程机械授信合作业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目的
为更好地促进公司产品销售和市场开发,全面建立和发展现代新型银企合作关系,公司(含子公司)与以下银行、融资租赁公司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建立工程机械授信合作业务。
二、主要内容
1、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拟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人民币7亿元,期限为1年。在此授信额度内,符合条件的用户,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综合授信业务,公司承担本协议项下借款人利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综合授信产生的回购、担保责任。授信期限届满,公司对已在授信期内发生的业务仍有回购、担保责任,直到所担保的综合授信业务余额还清为止。
2、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亿元,期限为1年。在此授信额度内,符合条件的用户(即用信人),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保兑仓等业务,公司承担此授信额度项下因用信人使用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产生的差额退款责任。授信期限届满,公司对已在授信期内发生的业务仍有差额退款责任,直到公司承担差额退款责任的综合授信业务余额结
清为止。
3、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拟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人民币不超过1.5亿元,期限为1年。在此授信额度内,符合条件的用户,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保兑仓、担保提货、经销商分期销售融资等业务,公司承担本协议项下借款人利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综合授信产生的差额退款、回购责任。授信期限届满,公司对已在授信期内发生的业务仍有差额退款、回购责任,直到所担保的综合授信业务余额还清为止。
4、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2023年度互联网金融信贷授信业务,授信额度人民币1亿元,期限为1年。该担保授信额度仅用于代理商支付采购公司所用设备货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代理商发放贷款后,贷款资金即时通过借款代理商账户受托支付至公司收款账户。在此授信额度内,符合条件的代理公司,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互联网金融信贷业务,公司承担本协议项下代理公司办理互联网金融信贷业务产生的回购担保责任。授信期限届满,公司对已在授信期内发生的业务仍有回购担保责任,直到所担保的互联网金融信贷业务余额还清为止。
5、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拟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亿元,期限为1年。在此授信额度内,符合条件的用户,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按揭业务,公司承担本协议项下用户办理银行按揭业务产生的不见物的回购担保责任。授信期限届满,公司对已在授信期内发生的业务仍有回购担保责任,直到所担保的综合授信业务余额还清为止。
6、向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亿元,期限为1年。在此授信额度内,符合条件的用户,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公司承担本协议项下用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产生的不见物的回购担保责任。授信期限届满,公司对已在授信期内发生的业务仍有回购担保责任,直到所担保的综合授信业务余额还清为止。
7、向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0.5亿元,期限为1年。在此授信额度内,符合条件的用户,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公司承担本协议项下用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产生的不见物的回购担保
责任。授信期限届满,公司对已在授信期内发生的业务仍有回购担保责任,直到所担保的综合授信业务余额还清为止。
8、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2023年度网络供应链“e销通”(A类)业务,授信额度人民币2亿元,期限为1年。该担保授信额度仅用于经销商(代理商)支付采购公司所用设备货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经销商(代理商)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即时通过借款经销商(代理商)账户受托支付至公司收款账户。在此授信额度内,符合条件的经销商(代理商),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网络供应链“e销通”(A类)业务,公司承担本协议项下经销商(代理商)办理网络供应链“e销通”(A类)业务产生的回购担保责任。授信期限届满,公司对已在授信期内发生的业务仍有回购担保责任,直至所担保的网络供应链“e销通”(A类)业务余额还清为止。
9、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拟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人民币
1.5亿元,期限为1年。在此授信额度内,符合条件的用户,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综合授信业务,公司承担本协议项下借款人利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综合授信产生的回购、担保责任。授信期限届满,公司对已在授信期内发生的业务仍有回购、担保责任,直到所担保的综合授信业务余额还清为止。
10、向青岛青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拟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亿元,期限为3年。在此授信额度内,符合条件的用户,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公司承担本协议项下用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产生的不见物的回购担保责任。授信期限届满,公司对已在授信期内发生的业务仍有回购担保责任,直到所担保的综合授信业务余额还清为止。
11、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行拟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人民币1.5亿元,期限为3年。在此授信额度内,符合条件的用户,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车按揭业务,公司承担本协议项下借款人利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行经营车按揭贷款产生的回购、担保责任。授信期届满,公司对已在授信期内发生的业务仍有回购、担保责任,直到所担保的经营车按揭贷款业务余额还清为止。
12、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拟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人民
币1亿元,期限1年。其中6,000万元用于为符合条件的用户办理法人设备按揭业务,公司承担协议项下的回购、担保责任。
13、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2023年供应链平台管控额度人民币2亿元,期限为1年。在此授信额度内,符合条件的经销商(即用信人),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供应链金融“1+N”业务等,公司承担此授信额度项下因用信人使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授信产生的差额补足责任。授信期限届满,公司对已在授信期内发生的业务仍有差额补足责任,直到公司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专项授信业务余额结清为止。
14、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2023年度供应链平台管控额度人民币1亿元,期限为1年。该担保授信额度仅用于经销商(代理商)支付采购公司所用设备货款,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经销商(代理商)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即时通过借款经销商(代理商)账户受托支付至公司收款账户。在此授信额度内,符合条件的经销商(代理商),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供应链金融分销通业务,公司承担本协议项下经销商(代理商)办理供应链金融分销通业务产生的回购担保责任。授信期限届满,公司对已在授信期内发生的业务仍有回购担保责任,直至所担保的供应链金融分销通业务余额还清为止。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有关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工程机械授信合作业务的议案》;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有关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工程机械授信合作业务的议案》。该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工程机械授信合作业务是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公司产品销售和市场开发,全面建立和发展现代新型银企合作关系。公司仅对信誉良好的用信人提供担保业务,可有效防控风险。本次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与有关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工程机械授信合作业务事项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山推股份与有关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工程机械授信合作业务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山推股份与有关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工程机械授信合作业务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