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我们对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为: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认为:2022年度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无对外担保余额。
三、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四、关于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核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降低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提升公司及子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子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七、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关联方租赁房屋,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正常办公需求。同时公司本次租赁房产的价格是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的,本次交易价格为正常的商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所涉及关联交易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新会计政策的执行可以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蓥
陈德人
许加兵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