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窦明清)作为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2022年度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度本人任期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2022年度出席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2022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了3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3次,亲自出席会议3次,没有委托出席和缺席会议的情况。公司在2022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故2022年度我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2022年我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窦明清 | 3 | 3 | 0 | 0 | 否 |
对出席的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的情况
2022年4月15日,本人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
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2022年3月11日,本人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降低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提升公司及子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子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二)2022年4月27日,本人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我们对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为: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认为:2021年度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公司无对外担保余额。
3、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
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4、关于 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核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2年6月16日,本人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在认真审核了相关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社会兼职等情况后,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推荐的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3名)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推荐的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同意此次9名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3名)的提名,并同意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独立意见
综合考虑公司董事、监事的诚信责任、勤勉尽职等方面,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公司确定了第六届董事会和第六届监事会成员的薪酬标准。我们认为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考核办法符合公司的经营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日常工作情况及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推动公司法人治理,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2022年度本人任期内,对于需经董事审议的议案,均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深入了解有关议案起草情况,谨慎发表独立意见。 (二)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关注公司经营情况。2022年度本人任期内,本人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累计天数为9个工作日,并充分利用多种机会到公司实地考察,与管理层和相关人员交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状况,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判断,为公司提出建设性意见,有效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需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如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投资、重大担保、业务发展等情况,本人详实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及时了解可能产生的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有力地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三)加强自身学习。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认真参加了公司安排的学习。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四)积极推动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强化其专业职能。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业委员会。本人分别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内,本人积极致力于推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强化其专业职能。使专业委员会能很好地和内、外部机构有效沟通、有力地促进了董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五)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促进双方互动,让公司了解广大投资者的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以上是我作为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2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最后,本人在此向公司管理层以及一起工作过的同仁表示感谢,并祝愿公司在今后取得更好的发展!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签字页)
述职人: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