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0年4月7日,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石油”或“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和顺石油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对和顺石油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0年4月7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信达证券对和顺石油的持续督导期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3353 |
注册资本 | 17,339.4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潇湘北路二段8号 |
办公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8号和顺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赵忠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4月7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1号)核准,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石油”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8万股,每股发行
价为27.7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763.0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685.5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84,077.44万元,该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2020年4月2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30Z0035号)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项了审验,并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延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建议;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84,681.92万元,尚未使用金额为859.87万元。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曾维佳 | 王 卿 |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 |||
祝瑞敏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