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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正案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9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如下修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以下简称“《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直通车业务指引》,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3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对公司的股票及其衍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所指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机构备案。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5第八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决议; (二)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 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10%以上;被收购或被出售的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绝对值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四) 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公司与其关联法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0.5%以上的(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或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五)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六)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七)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收购、出售资产的协议,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被收购资产涉及的政府批文(如有),被收购资产的财务报表,中介机构对被收购资产的意见书;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 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重要财务数据; (十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使用进展; (十二)公司重要合同的订立、解除、变更、终止和违约,而该合同(不限于购销合同、借贷合同、合资合作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二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三)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四)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五)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七)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八) 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九)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三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6新增条款第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新增条款第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8新增条款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9新增条款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10新增条款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11新增条款第二节 临时公告 第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新增条款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13新增条款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14新增条款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15新增条款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6新增条款第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17新增条款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8新增条款;由于以上条款增加,修正后的条款序号依次调整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19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并履行或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向公司通报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在知道相关情形之日以公司名义立即书面征询该等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事件的真实情形及相关的进展,并在征询后,立即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予以披露。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20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1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以下简称“《公告类别索引》”)对信息进行识别,对属于《公告类别索引》中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按照规定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对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之《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22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原《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除上述条款外,其余条款不变,本修正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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