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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4月27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第三条 公司应主动、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条 为使公司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自我确立信息披露意识的同时,有责任教育下属人员明确和掌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原则和要求,并根据各自部门和单位业务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考核措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

(二) 董事和董事会;

(三) 监事和监事会;

(四) 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管理部门为董事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当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还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当配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第三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公司负责人及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各自负责和管辖的业务范畴内,为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发生本制度第八条所列需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书面通报。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及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要求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应符合下列流程:

(一)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四) 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应符合下列流程: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

(二)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对应披露事项及相关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起草临时报告;

(三) 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副总经理对涉及投资、融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担保、诉讼、仲裁和其他重大合同等经营管理事项的临时报告进行审核;

(四) 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之《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 临时公告中,应充分考虑有关政策及市场风险因素,审慎对待预测性的信息披露,适时披露公司重大风险及潜在风险。凡是公开披露的预测性信息和承诺,一旦认为不能实现或对市场可能产生误导,公司应及时披露,并予以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必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做出说明并予以补充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其他具体信息披露程序和相关要求,按照上交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则执行。

第五章 保密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相关内幕知情

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公司重大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在未公告前均需严格保密。

第四十五条 公司确立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制度以保证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处。公司未公开信息自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可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第四十六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如下:

(一) 未公开信息应该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处及主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董事会秘书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四)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传递,提供信息与接受信息的部门应当办理签收手续。接受信息的部门不得将信息再次向其他部门传递。

公司各部门制作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方面的信息,仅在公司内部传递的,应到董事会秘书处办理备案手续,并注明其发放范围。

第四十八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非公开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等为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机构;

(六) 上述(一)、(二)项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

(七)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制定保密措施。

第五十条 接受媒体采访、向有关报刊投稿均不得涉及公司未正式披露的信息。涉及到未正式披露信息的公司内部会议,应尽量避免邀请与公司无关的人士(如记者、媒体等)出席。

第五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接受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其他媒体、证券专栏采访时,应尽量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必要时知会公司董事长。以上媒体公开宣传涉及公司有关披露信息的内容须预先经董事会秘书审阅,必要时征询董事长意见。

第五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先于董事会公告对外界进行盈利预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或对某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以公司已对外公告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改动。在向有关部门报送材料时,由于口径不同造成数据不统一的情况,报送人员应向相关的报送单位加以说明,以免产生误解。

第五十四条 在进行对外投资及合作洽谈时,相关人员应向合作方声明,我方是国内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须遵守相关的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合作方不能先于我方董事会公告对外披露相关的投资或合作事宜,必要时将以上要求作为条款写进协议中。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入或卖出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义务保证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相关信息知情者、下属公司、控股股东等,应严格保密因工作关系所接触到的重要信息,不得将所获知的信息在公司董事会公告前通过任何渠道进行公开。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持续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券商等)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已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十条 针对公司所发生的,在公共传媒、市场传闻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公司知悉后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第六十一条 一旦内幕消息泄露,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山东证监局。

第六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报告责任,同时子公司指定其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作为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将该重大事件的背景、过程、进展等详细情形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完整地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配合。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公司住所地证券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住所地证券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公司住所地证券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信息披露指定网站

为上海证券交易网站www.sse.com.cn。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第六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投股意向书除载于上述报纸外,还载于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七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的人士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保管。

第七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山东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士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并不免除公司对其进行的处分。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证券法》《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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