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作如下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
2 | 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
3 |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依法有权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四)除了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外,公司其余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 |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依法有权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四)除了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外,公司其余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
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 (五)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 |
4 | 第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本修正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