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作如下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2 |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
3 |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本修正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