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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得科技: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准

则解释第16 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关于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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