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独立意见
2023年4月11日,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278号)。其中,问题二之
(3)“说明在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情况下,报告期内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用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不当盈余管理以实现特定业绩目标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请独立董事对问题(3)发表意见。”
我们作为的独立董事,经查阅公司客户过往回款情况以及比较同行业其他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同意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可公司变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利用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不当盈余管理以实现特定业绩目标及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贵松 | 姚明龙 | 秦桂森 |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