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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通过现场与视频会议相结合方式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保荐承销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保荐承销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后,我们认为:

公司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为实现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融资所需,具备合理性、必要性。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与定价方法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备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非关联方利益的情形。公司对于上述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保荐承销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张功富、张福顺

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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