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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形股份: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凤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凤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凤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形股份”或“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对检查发现的一般性缺陷进行了整改。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业务单位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

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安全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管理、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内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对子公司的管理、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的使用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过财务报告营业收入的2%,或者超过资产总额的1.5%。

重要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过财务报告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2%,或者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5%。

一般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财务报告营业收入的1%,或者小于资产总额的0.5%。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并对主要指标做出超过5%以上的修正);(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识别该重大错报;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监督无效;(5)因会计差错导致证券监管机构行政处罚;(6)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财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告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认定标准。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过财务报告营业收入的2%,或者超过资产总额的1.5%。

重要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过财务报告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2%,或者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5%。

一般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财务报告营业收入的1%,或者小于资产总额的0.5%。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1)公司决策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要求,出现重大失误,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2)违反工商、税收、环保、海关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承担刑事责任;(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4)前期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内控缺陷未得到整改;(5)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2022年,江西证监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8日披露的《关于江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2023年,公司将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业务流程,加强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力度,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促进公司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凤形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人员等进行沟通和交流,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制度及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文件、内部审计相关资料文件及202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凤形股份现行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凤形股份《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同时提请公司继续完善相关制度、业务流程,加强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力度,持续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凤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文 建 汪先福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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