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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形股份: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凤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凤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形股份”或“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原证券现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主要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电话文建 021-50586603 汪先福 021-5058660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60
注册资本10,798.87万元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三路 1888 号
主要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三路 188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
实际控制人黄代放
联系人李结平
联系电话0791-8213638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9月29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中原证券对凤形股份的保荐工作分为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在整个保荐期间,中原证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致地尽职调查工作,参与凤形股份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查阅相关公开信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文件,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实地考察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顺利完成了对凤形股份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九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充分详细地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

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年度报告披露

保荐机构对凤形股份持续督导期间年报进行了仔细审阅,确认上述年报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现场检查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文建、汪先福进行了凤形股份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现场检查人员重点关注了凤形股份的以下问题:(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2)信息披露是否与事实相符;(3)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募集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情况;(4)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5)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7)经营状况;(8)公司及股东承诺是否履行;(9)现金分红制度执行情况等。

3、督导规范运作

持续关注凤形股份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持续关注凤形股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凤形股份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凤形股份合法合规经营;督导凤形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督导信息披露

凤形股份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在公告后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在获得有关信息后,及时完成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

5、督导募集资金使用

保荐机构通过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实地查看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等,持续督导公司规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余额为21,698,081.54元(含利息收入)。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使用情况。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1年10月,由于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陶先胜、程默从中原证券离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赵沂蒙和文建。上述保荐代表人变更事项已于2021年10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

2022年3月,因原保荐代表人赵沂蒙离职,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由文建、赵沂蒙更换为文建、汪先福。上述保荐代表人变更事项已于2022年3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

六、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在发行保荐阶段,凤形股份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023年4月6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凤形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出具《关于对凤形股份有限公司、杨剑、李结平、刘志祥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8日披露的《关于江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凤形股份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明确责任,进行了整改并逐项落实,同时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除上述事项外,在持续督导阶段,凤形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

七、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中原证券担任凤形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以来,凤形股份聘请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在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过程中,凤形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凤形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凤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文 建 汪先福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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