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方案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22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内控制度合理、健全、有效。公司的内部控制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不存在财务报告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在内控制度建设及经营管控方面较为规范和完善。
四、对《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能力和业务经验,具备足够的
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及工作质量。本次续聘审计机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五、对《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依据充分,计提减值后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六、对《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进行的财务报表数据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的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追溯调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追溯调整。
七、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 勇 | 唐林林 | 黄庆荣 | ||
2023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