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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发表以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末,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3,405.40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63%,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及董事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完整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能够有效地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风险。

三、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制定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计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全文,我们认为该报告能够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能够有效地防范各类内外部风险。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公司的内控制度得到了有效地贯彻执行。

五、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2年度报表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能够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公司财务报表和内控执行情况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严格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绩效考核

机制进行绩效考核和薪酬确定,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绩效考核机制,有利于更好地调动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提出,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相应融资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融资效率、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和促进公司经营发展;相关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54名激励对象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223.44万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九、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以2.35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9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 宇 王俊杰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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