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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变更,为非自主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于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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