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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狮3:经理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2023年4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人员的权利,规范经理人员工作行为,保证经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即总裁)、副总经理(即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公司监事不得兼任公司经理人员。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第四条 经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

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

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成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七)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第六条 经理议事实行会议制。第七条 经理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指定一名其他人员主持会议。第八条 经理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第九条 公司经理定期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全体经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可以列席会议。公司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部门人员。总经理办公室需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向经理会议主持人请假。公司经理临时会议在总经理认为必要或有紧急事由时召开。第十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经理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副总经理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四)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五)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一条 经理会议议题,包括本细则中所载经理职权范围内的所有重大事项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副总经理在其分管、协办范围内可以提出专项议题议案;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经理会议研究的事项,一般应提前通知总经理;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向总经理请示的重大事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总经理秘书,由该秘书汇总整理后,提出经理会议议程。报总经理最终审定。第十二条 经理会议不实行表决制。经理会议在保障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由总经理作出决定。如果总经理与具体分管业务的经理或部门经理就决定事项发生严重分歧意见时,总经理应将会议讨论详细情况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作出决定或者提请董事会决定。第十三条 经理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及记录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发言要点;

(五)会议决定事项。

出席会议的经理人员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十四条 经理会议纪要是经理人员对其作出的决定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出席会议的经理人员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纪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保存,保存期5年。

第四章 经理人员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与财务负责人共同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等,报董事会审议;

(十一)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董事长授权,签署公司对外有关文件、

合同、协议等;

(十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

文件,在分管职能上有较大自主决策权;

(三)参加公司经理会议,发表工作意见;

(四)总经理临时授权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遵守财

经纪律,依法行使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

(二)组织拟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明确财务人员职责,并督促执行;

(三)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定期分析计划执行情况,直接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组织公司日常核算,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开支业务,检查、督促按时缴纳各种税

金,审核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和资料;

(五)不断完善财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六)定期组织对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督促有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按规定清

理盘盈、盘亏、毁损和呆账损失;

(七)参与审查和拟订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运用

财务资料为领导预测和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章 报告制度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等方面。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第二十条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送合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施行。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生效及修改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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