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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狮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本制度第三条所述内幕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办法、通知、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办法》及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信息披露办法》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传闻,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七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信息披露办法》及全国股转公司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投资者的,或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其他技术性错误的,公司应当主动或应主办券商的要求及时予以公开更正、说明或补充;公司未按主办券商要求作出修改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对投资者以公告的方式作出风险提示。

第二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转公司的官方网站公布。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在披露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及其他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制度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公司的官方网站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董事应当

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三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人员获得董事会书面授权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遵守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信息披露办法》等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全国股转公司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全国股转公司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挂牌转让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四)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情形,包括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发生重大债

务违约;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董事长或者总裁无

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六)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公司名称、证券简

称的变更,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九)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

(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十二)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十四)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转让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五)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七)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法院裁定禁止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九)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十)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一)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涉

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十二)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限期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

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报送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需要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涉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其他事项,主办券商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披露。

公司监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报送主办券商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披露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对外报送的审批、管理流程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对外报送内幕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后,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内幕信息时,经办人员应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书面的保密提示函,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明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内幕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存备

查,原件交由证券部存档。证券部应当对外部信息使用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

第四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特定的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内幕信息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当年对外报送的内幕信息情况进行梳理,须补充披露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二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

第六章 内幕信息在内部传递、审核和对外披露流程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和披露流程。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会、监事会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证券部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和披露流程。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

达。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按上述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第三十三条所述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重大事件发生第三十四条所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和披露流程。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回复、报告。

第四十七条 重大信息出现泄密的紧急处理流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获悉重大信息泄密时,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全国股转公司,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公司证券部调查内幕信息泄密情况,包括泄密的范围、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并提请董事会作出包括澄清公告在内的相关公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司的不良影响。

第七章 证券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日常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该履行下列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职责: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文

件;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

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促使公司

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

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报告主办券商并披露;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对其

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主办券商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予以记录,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五十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八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督,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全国股转公司。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九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八条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证券部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监事会要求的,董事会秘

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五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安排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证券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十年以上。

第六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方式、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

第十二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

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对外宣传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对外宣传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对外宣传文件包括:

(一)公司的宣传手册;

(二)公司网站宣传资料;

(三)新产品、新成果发布会资料;

(四)路演、业绩说明会、情况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机构调研、媒体来访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所提供的材料;

如(四)所列的对外宣传文件由证券部起草,董事会秘书审核;其余对外宣传文件由总经理办公室或总经理指定的其他部门草拟,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或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所有对外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须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报董事长签发后发布。

第六十六条 公司指定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以刊登于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但刊登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六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财经媒体或行业媒体等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证券部应

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条 涉及查阅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责提供,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向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予以配合。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子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报告义务,确保本部门和子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

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证券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对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的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六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八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鼓励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第八十一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第八十二条 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办法》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有关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以及信息披露的及时和准确。

第八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向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应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准确、完整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监事会均有权建议董事会或公司总裁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八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处理结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证券部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件,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从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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