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控股或实质控制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经营决策管理第七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各项经营目标,由子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下达的经营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执行该方案。
第十条 子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子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
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
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之一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需由股东大
会审议的事项。
上述交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以子公司股东决定(或股东会)的形式作出。
第十一条 子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
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
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本条所称收购、出售资产是指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子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再以子公司股
东决定(股东会)的形式作出。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的担保;
2、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二)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
以子公司股东决定(或股东会)的形式作出:
1、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的担保;
2、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议决定。第十三条 子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下述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
额的比例达到5%以上,且交易总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购买、出售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
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以上,且交易总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且交易总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下述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经子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
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交易总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2、购买、出售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
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交易总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交易总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子公司为公司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子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以子公司股东决定(或股东会)的形式作出。第十五条 在经营决策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规范运作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一人公司即股东,下同)、董事会或监事会。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成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第二十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5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议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等抄送公司存档。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
第二十五条 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作出调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派出人员接受公司人事行政部的年度考核并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报备公司董事会。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报备公司人事行政部。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的岗位设置应以精干、高效为原则,实施定员定编制度。
第二十九条 非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的调整和变动,应当报备公司人事行政部,重大调整和变动应当及时报备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政策及会计制度。同时制定适应子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子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公司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0日内向公司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其它月份在每月结束之日起8日内向公司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按照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
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七章 投资管理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技改项目或新项目投资。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四十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子公司应每季度至少向公司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需要了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该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股票、期货、期权、权证等方面的投资前,需经子公司股东会批准。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从事该类投资活动。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必须遵守公司关于信息披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制度,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关于信息披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制度的要求,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管理事务的部门和人员,报备公司证券部。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在1日内报告公司董事会:
1、对外投资行为;
2、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
终止;
4、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5、遭受重大损失;
6、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重大行政处罚;
8、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章 审计监督第四十七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第四十八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安排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五十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章 考核奖惩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适合公司实际的考核奖惩制度,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报备公司人事行政部。
第五十三条 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五十四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子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执行。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