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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嘉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嘉科技”)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1.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提交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相关材料事前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阅后,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建立了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有较强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其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规范公司财务运作起到了建设性的作用;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其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决。

2. 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相关材料事前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阅,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发挥各自所属业务领域的特长,形成业务协同效应;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价格确定;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情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决。

二、独立意见

1.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和《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作出的合理判断,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后的财务报表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且该事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3.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亏损及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值,结合当前公司经营情况、未来资金使用计划及发展战略,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进行现金分红有利于维持公司的良性运转,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其次,2022年度公司以其他方式(回购股份)实施的现金分红金额为2,627.46万元(不含相关交易费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的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维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对本

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4. 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该体系能够及时、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公司内部控制规则得到有效地执行,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客观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因此,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5.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建立了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有较强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其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规范公司财务运作起到了建设性的作用;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其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6. 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发挥各自所属业务领域的特长,形成业务协同效应;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价格确定;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情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7.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有利于拓宽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缓解流动资金压力。其次,本次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相关子公司均已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公司亦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本次担保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8. 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可以减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其次,票据池业务属于低风险业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建立良好的风控措施,开展的票据池业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因此,我们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次开展票据池业务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9. 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一定金额的财务资助,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促进经营业务的发展;本次被资助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告范围内的子公司,其已建立了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地控制,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10.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目的是充分利用有关交易品种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其次,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实施上述相关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11.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与收益率,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型理财产品,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12. 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执行情况结合了目前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实际经营情况、各岗位职责要求等因素,有利于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且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13. 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执行情况结合了目前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实际经营情况、各岗位职责要求等因素,有利于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且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 对外担保情况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发生额及余额均为0元。

2022年度,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获批的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67,00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报告期末与银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16,500.00万元,报告

期内担保发生额为38,715.16万元,报告期末担保余额为9,674.47万元。2022年度,公司子公司对子公司之间获批的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0,

00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报告期末与银行、供应商签署的担保金额为3,000.00万元,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为5,853.49万元,报告期末担保余额为915.24万元。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授权时均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披露对外担保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了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保障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夏海力张瑞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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