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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狮3: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2021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消除情况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2021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涉及事项消除情况的说明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表已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于2021年4月28日、2022年4月29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1)020310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2)000572号)。公司董事会现就2020年度、2021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中所涉及事项影响消除情况进行说明:

一、2020年度、2021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

(一)2020年度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主要内容

1、持续经营能力

如财务报表附注2.2持续经营所述,截止2020年12月31日,猛狮科技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72,038.29万元,2020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1,352.19万元。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猛狮科技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如财务报表附注2.2持续经营所述,猛狮科技披露了管理层针对上述事项的改善措施,但仍存在我们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的疑虑。

2、境外子公司Durion Energy AG财务资料不完整

猛狮科技持股比例为55%的控股子公司Durion Energy AG(公司注册地址为瑞士迪丁根),截至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净利润分别为4,060.87万元、-1,410.77万元。由于管理层未能提供2020年度完整的财务资料,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Durion Energy AG.的财务报表列报是否正确,进而无法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2021年度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主要内容

1、债务豁免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6.52所述,猛狮科技2021年度债务重组形成的投资收益214,048.70万元,其中,2021年12月通过债权人对猛狮科技的债务豁免形成的投资收益为208,252.17万元。猛狮科技及子公司于2021年12月收到债权人出具的《债务豁免通知书》及《债权豁免函》涉及的债权金额(基准日2021年11月30日)为403,027.81万元,共计豁免债权金额为340,419.85万元,其中,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身份的债权人豁免债权金额为132,167.68万元,其他债权人豁免债权金额为208,252.17万元。

由于未能就债权人对猛狮科技债务豁免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年审会计师无法对除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债权人对猛狮科技进行债务豁免外的其他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豁免事项的真实性及商业合理性作出判断。

2、无法判断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如财务报表附注2.2持续经营、13.2或有事项等所述,猛狮科技多年经营亏损,本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1,757.84万元,期末124,359.36万元短期借款中有117,349.30万元逾期,并存在较多诉讼事项,部分资产被法院查封冻结,这些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猛狮科技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猛狮科技披露了管理层针对持续经营的分析及改善措施,但年审会计师仍无法判断猛狮科技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21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3、境外子公司Durion Energy AG财务资料不完整

猛狮科技持股比例为55%的控股子公司Durion Energy AG(公司注册地址为瑞士迪丁根),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净资产折合人民币-734.21万元,2021年度净利润折合人民币-212.52万元。截止本审计报告出具日,猛狮科技所聘请的海外中介机构未能提供Durion Energy AG 2020年度及2021年度完整的财务资料及审计报告,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DurionEnergy AG的财务报表列报是否正确,进而无法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2020年度、2021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消除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2020年度、2021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上述事项的影响,以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一)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说明和消除事项及其影响的措施

尽管公司受债务负担影响,深陷流动性困境多年,但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实际控制人一直致力维护公司的经营发展,公司管理团队一直保持稳定,各项核心业务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增长,技术研发一直保有优势,每年营业收入一直稳定在9-10亿元左右,每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保持在正流入的状态。不仅优于其他退市企业,甚至远超部分上市公司,随着新能源赛道的持续发展,公司有望通过多种方式摆脱现有负担,恢复业务的快速发展。

为彻底解决公司的困难,恢复经营活力,公司已从收缩战线、资源倾斜和筹备重整三方面开展工作。

1、公司陆续出售了宜城猛狮、荆门猛狮等光伏电站,关停了柳州动力宝、汕头猛狮车辆、厦门潮人等子公司,清理了部分境外资产,加快了不符合公司战略及严重亏损子公司的处置和破产工作,逐步收缩子公司规模和经营战线,将公司业务重心放在电池业务和车辆租赁业务上,聚焦具备竞争优势的子公司的发展。

2、整合公司现有资源,开展对外合作,引导资源向电池制造环节聚拢。公司对总部架构及人员进行调整缩编、控制费用,将资金和人力资源、研发资源汇集到电池制造环节。同时,最大限度的开展与外部友好合作伙伴在供应链上的合作,争取早日实现铅电池业务的恢复和锂电池制造的满产。

3、由于公司所处行业符合国家发展战略,主营业务规模稳定,具备充分的重整价值,公司拟引入国企央企或上市公司作为公司重整投资人,以开展司法重整工作。一旦通过重整程序剥离低效资产、清偿部分债权以及债务豁免等措施,将能够彻底化解债务危机,并且筹集到公司发展所需的资金。在通过重整程序彻底摆脱债务负担后,资产负债率将获得极大的改善,同时,债务清偿后,公司融

资能力将逐步恢复正常,回归正常经营。在重整程序完成后,公司将彻底出清历史包袱,充分发挥自身及所在行业的优势,迅速恢复业务发展。

但截止2022年12月31日,猛狮科技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17,649.33万元,2022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7,404.6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2,786.27万元。主要原因在于:公司重整规划尚未能落实,资金面压力未能得到有效缓解和改善,债务负担沉重且绝大多数已逾期,导致财务费用、罚息和违约金等居高不下,以上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与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本期尚未能完全消除。

(二)境外子公司Durion Energy AG财务资料不完整的说明及消除措施

自2018年以来,由于公司流动性紧张,Durion Energy AG名下各项业务已经暂停,人员陆续离职,该公司已无专职员工,给审计工作带来障碍。由于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公司无法派员到欧洲处理Durion Energy AG的后续事务。为此,公司聘请瑞士中介机构Schweizerische Treuhandgesellschaft (Bern) AG对DurionEnergy AG 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账务进行了梳理和审计。

此外,由于公司境外子公司大都体量较小,且运营情况不佳,净资产均已为负数,对公司经营造成拖累,但公司每年仍需耗费不菲资金维持其账务处理及审计工作。公司已于报告期内将所持有的包括Durion Energy AG在内的五家境外子公司股权全部出售,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再持有该等境外子公司股权,因此,该事项本期已消除。

(三)关于债务豁免事项的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收到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等12家债权人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出具的《豁免债务通知书》《债权豁免函》,上述债权人不可撤销、不可撤回、不可变更地豁免其对公司及子公司的部分/全部债权。上述涉及的债权金额(基准日2021年11月30日)为403,027.81万元,共计豁免债权金额为340,419.85万元。其中,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身份的债权人豁免债权金额为132,167.68万元,其他债权人豁免债权金额为208,252.17万元。

在豁免时点上,年审会计师认为未能就上述债权人对公司债务豁免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对除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债权人对公司进行债务豁免外的其他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豁免事项的真实性及商业合理性作出判断。但鉴于下述理由,上述债务豁免事项存疑点应予以消除:

1、债务豁免具有充分的商业合理性

债权人对公司作出债务豁免决定,是基于公司在2021年预重整中的评估结论作出的判断:以2021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在模拟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为

14.72%,但在破产清算的实际操作中,结合公司资产构成情况,普通债权人清偿率极大可能不及5%,且需要等待漫长的破产清算程序,不确定性极大。在该情况下,通过债务豁免帮助公司维持上市地位,有利于剩余债权的回收。而后续公司重整中获得参与投资的机会,则有机会提高债权的清偿率。因此豁免具备充分的商业合理性。

尽管部分债权人之间签署了就本次债务豁免及后续重整安排的《战略合作协议》,但上述协议仅限于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其责任及义务均不及于公司;根据各债权人向公司出具的《豁免债务通知书》《债权豁免函》,债务豁免行为均由债权人单方面作出且不可撤销,相关豁免文件均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了对公司的送达,公司不对本次债务豁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2、本次债务豁免已于2021年内生效,债务豁免具有真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公司作为债务豁免的单方面受益方,已依法接收各债权人向公司出具的《豁免债务通知书》《债权豁免函》,接受豁免安排。本次债务豁免无需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作为生效前提,收到债务豁免文件时,相应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应当终止确认相关的金融负债。根据债权人发给深交所的《商请函》中表述,债权人已在2021年内完成了各自债权豁免的账面处理,公司理应在2021年内确认债务已被豁免。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以

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公司未收到人民法院撤销本次债务豁免行为的判决或裁定。综上,结合公司及各债权人已各自在2021年内完成了上述债权豁免的账面处理,且不存在人民法院做出撤销本次债务豁免的判决或裁定,公司认为本次债务豁免已于2021年内生效,债务豁免具有真实性。公司董事会认为猛狮科技2020年度、2021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影响已部分消除。

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说明。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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