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2年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表的相关专项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实际情况,严格履行了双方审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楼百均 章勇敏 蒲一苇
二0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