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144 证券简称:猛狮3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担任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踏实工作,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各项工作,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中审亚太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服务项目包括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审计,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等。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业务量,参照市场价格,以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2023年度服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3年1月18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0层2206
(5)首席合伙人:王增明
(6)2022年度末,中审亚太拥有合伙人64人、注册会计师419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57人。
(7)2021年经审计的收入总额58,951.01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43,830.09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8,520.88万元。2021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计38家、挂牌公司审计客户207家。2021年上市公司审计收费3,233.93万元、挂牌公司审计收费2,529.56万元。
(8)2021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行业代码 | 行业门类 | 行业大类 |
C38 | 制造业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A04 | 农、林、牧、渔业 | 渔业 |
F52.51 | 批发和零售业 | 批发业、零售业 |
I63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 |
K70 | 房地产业 | 房地产业 |
(9)2021年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行业代码 | 行业门类 |
C | 制造业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E | 建筑业 |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审亚太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具备相应专
业胜任能力。中审亚太已购买职业保险和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截至2021年末,职业风险基金6,486.45万元,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4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未因在执业行为承担相关民事诉讼责任的情况。
待审理中的诉讼案件如下:
诉讼地 | 诉讼案由 | 诉讼金额 | 被告 | 案件进展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准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券虚假陈述纠纷 | 人民币约300万元 | 15个机构及个人,要求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连带责任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未开庭 |
3、诚信记录
中审亚太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6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1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6次和自律监管措施1次。
序号 | 监管措施决定文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名称 | 行政监管措施机关 | 行政监管措施日期 |
1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30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淮海、胡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深圳证监局 | 2020-7-16 |
2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19 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淮海、张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深圳证监局 | 2021-11-16 |
3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24 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淮海、范晓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上海证监局 | 2021-12-3 |
4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监管部股转会计监管函〔2021〕9 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淮海、张建华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全国股转公司会计监管部 | 2021-12-27 |
5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4 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袁振湘、倪晓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证监局 | 2022-1-20 |
6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 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臧其冠、刘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四川证监局 | 2022-3-7 |
7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解乐、李家忠采取行政处罚的决定 | 黑龙江监管局 | 2022-8-22 |
8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3-1-3 |
9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号 | 关于对王锋革、孙有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3-1-3 |
10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5号 | 关于对刘彩虹、朱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3-1-3 |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
李艳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1年起从事审计业务,曾主持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及大中型国企专项审计,从业经历30年,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挂牌公司审计报告43份,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
陈春雷,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主持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大中型国企的财务报表审计及专项审计,从业经历11年,具有证券业务从业经验,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挂牌公司审计报告13份,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3)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
刘喜祥,中国注册会计师,具有多年项目实践经验,曾主持挂牌公司、大中型国企的财务报表审计及复核业务,具有丰富的项目风险控制能力。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复核挂牌公司审计报告45份,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中审亚太及其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费用
2022年审计收费20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200万元。公司拟续聘中审亚太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服务项目包括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审计,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等。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业务量,参照市场价格,以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2023年度服务费用。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审亚太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了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业务量,参照市场价格,以
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2023年度服务费用。
四、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之前收到了《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审亚太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我们同意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中审亚太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踏实工作,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