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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润股份: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具备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资质的各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银行及期货公司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银行借款,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量,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公司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故按对12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的方式履行审议程序。决策权限为:

1、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上述业务额度有效期为12个月,在业务额度和投资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由公司管理层根据业务部门预估涉汇业务规模及财经中心市场分析情况提出,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或授权相关子公司负责人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财经中心协同业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董事会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公司内审部门对以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向董事会汇报并提示风险。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

1、财经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部门和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计划制定、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1 负责制定、修订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流程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1.2 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衍

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向管理层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

1.3 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外汇市场的研究,外汇市场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1.4 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提供涉及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1.5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外汇衍生品交易的

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2、业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

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并结合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分析和外汇市场的研究,提供意见和建议;

3、内部审计及风控法务部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程序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

4、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组织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业务部门对公司未来现金流进行预测,提供跨境收付款计划,以供财经中心

进行风险分析。

2、财经中心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

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结合外币付款、存款、贷款等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并发起业务申请。

3、业务部门结合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分析、外汇市场的研究及外汇收付款计划,

提供意见和建议。

4、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相关人员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额度内进行最终审批决策。

5、财经中心根据批准后的业务方案实施操作,并在业务完成后核对金融机构反

馈的业务结果,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一致,若出现异常,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务总监。

6、财经中心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7、财经中心持续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

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台账,对每笔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登记,及时提供损益及风险分析,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8、财经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

室以及时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9、内审部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离;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经中心应当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银行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公司财经中心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损益变化情况。财经中心应随时关注资金情况,防范合约平仓风险;已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司应定期做好台账管理,实时监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额度使用情况;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时,经办人员应立即向上报告,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另外经办人员应密切关注合作机构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合作机构的资质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合作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经中心应会同业务部门及时上报董事长和总经理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产生的累计亏损额预计将超过外汇衍生品交易年度金额5%,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评估继续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至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开户文件、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授权文件等业务档案由财经中心负责在执行完毕后进行保管。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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