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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拓生物:2022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我们作为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年度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我们在2022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报告期内,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夏立安先生、王文明先生、应国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022年6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徐志南先生因任期届满离任。公司独立董事情况如下: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夏立安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法学教授。1990年7月至1998年7月在曲阜师范大学先后任讲师、副教授,期间1996年9月至1997年7月在武汉大学访学;2001年7月至今在浙江大学先后任副教授、教授,期间2004年7月至2005年8月先后在美国天普大学和韩国首尔大学访学。2020年6月起任博拓生物独立董事。

王文明先生,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浙江大学管理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2005年7月至2008年1月在厦门所罗

门祥星管理咨询公司任高级项目经理,2011年8月至2020年6月在香港浸会大学先后任高级研究助理、研究助理教授和助理教授,2020年6月至今在浙江大学管理学院任百人计划研究员。2020年8月起任博拓生物独立董事。应国清先生,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药物分析学博士学位,浙江工业大学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90年9月至1993年12月在杭州药厂生化药物研究所任副所长;1993年12月至今任浙江工业大学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浙江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药学会海洋药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22年6月起任博拓生物独立董事。徐志南先生(届满离任),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教授,博士。1990年至今在浙江大学任教,其中曾在香港科技大学合作研究;2005年至2006年曾在麻省理工学院和俄亥俄州立大学作为访问学者;2003年12月起在浙江大学任化工与生物工程学院担任教授和博士生导师;2017年1月至2022年6月任博拓生物独立董事。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八次董事会会议和四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出席次数
夏立安88--4
王文明88--4
徐志南(届满离任)44--3
应国清44--1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2年度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的会议共计九次,其中审计委员会四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次,战略委员会一次,提名委员会三次,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

报告期内,我们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关注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未发生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履职期间,我们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机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和经营情况。此外,我们还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公司舆情动态,为公司稳健和长远发展谏言献策。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们进行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生产经营情况,为我们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2年,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审议通过后提交至2022年2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资金占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履行了相关义务,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形。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于2022年9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对上述两项议案分别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与核查,我们认为上述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并购重组。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关

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于2022年3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我们认为副总经理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该议案。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我们认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候选人具有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关于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我们认为以上候选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人员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惩戒。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高管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依据相关规则在规定期限以内披露了2021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七)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汇报情况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2年5月18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0元(含税)。截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06,666,667股,

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20,000,001.00元(含税)。2021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占2021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8.39%。报告期内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公司及股东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多套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对公司忠实和勤勉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经验,切实发挥了各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

(十三)开展新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开展新业务情况。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运作规范,制度健全,目前不存在需要改进的其他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年,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们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3年,我们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夏立安、王文明、应国清

离任独立董事:徐志南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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