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4月修订)(经2023年4月27日公司九届二十九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权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和具体实施第五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 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 义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重要的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落实内部审计
整改,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力量配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第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规定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可以根据回避情形申请内部审计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内部审计服务,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并妥善保管审计档案。
公司向社会购买内部审计服务时,应当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与要求,并加强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对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进行审核。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权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当涵盖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主要内容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内控审计包括资金、采购、销售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专项审计包括工程项目审计、业务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上报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时,可以要求财务、人事等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和配合,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内部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检查有关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资产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
性,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十七条 公司接受外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应与外部审计单位相互协调,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的工作资料,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有: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材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和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经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组建审计工作小组。
(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三)在实施审计时,需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四)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及相应的证明材料送交内部审计部门,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报送分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五)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
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内部审计部门。
(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及时建立专项档案,按规定保管。
第五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