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
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该所在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已顺利完成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未发现该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我们同意将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资料(此页无正文,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传骐:
石小敏:
王 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