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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特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部2021年12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和2022年11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内容

1.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 35号)(以下简称“15号解释”,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 31号)(以下简称“16号解释”),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 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程序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特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0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照15号解释和16号解释的相关规定,自上述规定之日起执行并按规定编制2022年1月1日以后的公司财务报表,在本报告期不涉及对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意见

2023年0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2023年04月2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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