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所”)向公司提交了《中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3)002856号),该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经核查,我们尊重中审亚太所的独立判断,并且十分重视上述中审亚太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所涉及事项对公司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认为公司管理层给予了积极配合、高度支持,并提供了相关资料的必需要件。
1、截至本说明公告日,本公司重要客户函证及访谈情况如下:
客户 | 收入金额(元) | 业务板块 | 是否发函 | 是否回函 | 是否完成访谈 |
广东明阳光伏产业有限公司 | 47,843,271.50 | 光伏业务 | 是 | 是 | 是 |
瑞德兴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8,372,336.19 | 光伏业务 | 是 | 是 | 暂未完成 |
深圳市普泰莱科技有限公司 | 11,729,899.74 | 游泳产品业务 | 是 | 是 | 是 |
上海曜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0,541,117.56 | 光伏业务 | 是 | 是 | 是 |
青岛桐联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6,551,556.06 | 光伏业务 | 是 | 是 | 是 |
安徽亭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4,873,036.73 | 光伏业务 | 是 | 是 | 是 |
合 计: | 89,911,217.78 |
如上表所示,公司重要客户中,除瑞德兴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访谈工作未完成外,其他主要客户函证及访谈程序均已完成。公司客户由于其商业保密性考
虑,未能配合中审亚太所完成对客户的下游客户的延伸访谈程序。
2、2022年度公司光伏支架业务加工过程主要以外协模式为主,我公司建立了相关内控管理制度,外协过程中涉及相关原材料采购、纵剪、机械加工、镀锌、品控、物流等相关环节均由公司派出专人负责,由公司主导完成。
公司《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表示同意。此外,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的相应措施,希望公司能够妥善处理相关事项,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杜俊娟、黄雷、陈旋旋
2023年4月27日